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1月17日讯(记者:卢贤明 通讯员 石冰莹) 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视若无睹,只能自尝苦果。近日,由福清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由福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上述罪名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郭某因合同纠纷与陈某对簿公堂,2015年2月4日,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郭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9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费、案件受理费等。裁决生效后,郭某迟迟拖延,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遂向福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郭某履行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郭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不打算还钱,还换了手机号码前往广东躲债。2015年7月7日,福清法院将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月29日,福清法院裁定查封、扣押郭某名下的思威牌、长城牌机动车各一部,并将裁定通知书邮寄郭某,但因无法联系而未送达。2015年9月25日,郭某准备将上述思威牌机动车抵押给某公司时,得知其名下的两部车均已被查封、扣押,尽管如此,其仍以人民币5万元将该车抵押。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郭某在泉州市落网,其父亲于次日向法院交付了上述被查封、扣押的长城牌机动车一部。
“躲得过就拖,躲不过就跑”是很多“老赖”的共同心理,“拒执罪”警示那些心存侥幸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院一旦作出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论跑到天涯海角,终究都逃不过恢恢法网,到头来既要还钱、又得坐牢,岂不是赔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