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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海边溺亡 同行表哥要赔

2017-02-07 10:17:28   来源:福清新闻网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2月7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魏子焰 林怡佳)  夏日里三五个小伙伴一同前去游泳,本是一件十分快活的事情。然而,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人因意外身亡,同行者是否承担责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涉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5年9月3日上午,95后贵州小伙罗某与其表弟小龙(2001年出生)相约一同前往海边游玩以解暑意。由于小龙不识水性,且外海海域地形复杂,又时值涨潮,发生溺水,便拼命地向表哥呼救。但罗某由于害怕,只是不停地呼救,却因周围人烟稀少,小龙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结果溺亡。

  小龙的父母王某与陈某得知儿子溺亡的噩耗时痛哭不已,在办理完自己儿子的后事之后,坚持认为是罗某造成小龙溺亡,要求罗某赔偿。可是,罗某认为这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王某与陈某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陈某诉称,因罗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因对自己儿子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罗某解释说,小龙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也很愧疚,但自己并没有叫表弟一起去游泳,是表弟硬要和他一同去海边玩。且表弟自己跑下去玩,涨潮后,他也提醒他上岸,为什么就要他负责?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作为死者小龙的法定监护人,在节假日期间,疏于对被监护人的看护和管理,且在庭审过程中自认当时其二人并不知晓自己儿子的行动及去向,可见二人并未尽到其作为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故二人应对其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作为成年人,带领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龙到海滩玩耍,其应当对下海玩耍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及判断,但其并未对小龙下海玩耍的行为进行制止或及时通知小龙父母,反而与其一同下海玩耍,故应认定罗某未尽到其基于上述先行行为所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罗某亦应对小龙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并结合本案案情,确定王某、陈某对其子小龙的死亡给其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70%的责任,罗某承担30%的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王某、陈某的诉讼请求,确定王某、陈某因小龙的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为:1、丧葬费27,117.5元;2、死亡赔偿金253,000元(按福建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650元/年乘以20年);3、交通费1,500元;4、误工损失2500元。以上损失共计284,117.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罗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23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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