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27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委会议一审。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是对1993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实施办法》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监管举措、法律责任等多方面。
条例(草案)明确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
为严厉打击“野味产业”,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条例(草案)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食用的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草案)明确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食用者进行处罚,对组织食用的,从重处罚。
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执法监管问题上,条例(草案)建立了约谈制度,规定省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在法规初审报告中还建议,对于近年来公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予以规范,禁止实施有害的放生活动,否则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