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3月7日讯(记者:滕端钦 林芳 林怡佳) “遵章守纪,行车顺利;滴酒不沾,一路平安”,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行车安全的标语。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知法犯法,违反交通规则,这种行为不仅自己需要负相应的责任,还有可能会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实在是损人不利己。
2016年4月16日中午,何某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二轮助力车到达龙田镇某村。在与朋友畅谈期间,何某又再次饮酒。当日20时许,何某驾驶该助力车准备返回家中,行经龙田镇龙前路某路段,由左侧向右横穿马路时与同向右侧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差点发生碰撞。事后车主报警,何某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何某带回调查,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检测,何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5.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后经福清法院审理,何某于2016年7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今年1月份,刑满释放不久的何某再次因危险驾驶被起诉至法院。原来在2016年11月13日18时许,何某在江镜镇某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前往我市某派出所办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44.45mg/100ml。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又犯危险驾驶罪,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法院判处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摩托车、汽车以及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围。不少群众不了解摩托车也在醉酒驾驶的处罚范围,因而怀有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摩托车,这是对他人和自身的安危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举杯当歌颜欢笑,醉酒行车泪两行。提请广大群众要有良好的交通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