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新闻网7月9日讯(记者 滕端钦)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
通知规定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公平与效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步同办法调整。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定额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33元调整增加。挂钩调整部分: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1.29%调整增加;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调整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发给0.5元;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或核定养老金时组织认定的为准。适当倾斜部分,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以及2023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先补齐至202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此外,通知还对其他调整政策作出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养老金调整,按照以往办法与离休人员同步调整,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