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学习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时间: 7月8日(星期四)晚上7:00
地点:市人民会堂
参加对象:市委学习中心组成员
内容:
新《统计法》
一、新《统计法》呈现出的新的亮点
1、强化统计责任。
2、加强监督检查。
3、加大处罚力度。
4、追究领导责任。
5、细化违法行为。
二、本次新法的主要特色:构建了比较系统的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
(一)、完善了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方面的规定。
1.完善了《统计法》对领导干部规定的“三个不得”,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
2.取消了现行《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
3.取消了现行《统计法》第七条关于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以防止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这一规定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
(二)、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
1.从统计源头上进行规范。
2.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3.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搜集与报送统计资料的工作纪律明确作了规定。
(三)、加大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1.对领导人责任追究规定更为明确。
2.对统计调查对象在数据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更具有可操作性。
3.对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三、新《统计法》规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明确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机构及法律责任。
2.对统计资料的公布作了原则性规定。新《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3.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资料的保密管理。新《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4.增加政府统计资料提供方面的规定。新《统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四、新《统计法》对统计工作者的统计工作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监督
(一)、强化了统计监督检查。
1.划清了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权限分工。新《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2.规定了统计执法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新《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3.明确了有关部门在统计执法方面的职责。新《统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4.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新《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二)、调整并增设了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1.将“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改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将“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改为“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将“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改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迟报统计资料”。
4.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改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5.增加了“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等内容。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一、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1、统计是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随着形势的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处分规定,导致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
1、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2、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三、《处分规定》在打击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问题方面的规定。
1、强化了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
2、强化了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职责。
3、根据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处分规定》对预防和处理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问题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