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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厂内受伤 厂方负有责任

2016-12-13 09:57:22   来源:福清新闻网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12月13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陈金贵)  近日,海口司法所调解员帮助元洪开发区某企业,成功调处一起外来农民工幼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助力企业营造和谐安定的发展环境。

  安徽籍务工人员徐某(女)在郑某开办的公司上班。今年10月30日,徐某上班时将5岁孩子齐某带进厂里,齐某在观看工人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压伤手指,造成右手大拇指末节完全离断伤、拇指末节血管神经缺损伤,后住院治疗12天花费治疗费20523.50元人民币。出院后,徐某认为厂方对齐某的人身损害事故负有责任,要求厂方赔偿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费等一切费用4万元。而厂方则认为,徐某私自将幼子带入危险工作场所,事故的发生应由其自身负责,厂方不背负赔偿责任。双方由此发生矛盾,纠纷相持近一个月,影响了工厂正常运转,厂方负责人郑某苦不堪言。

  接到调解申请后,司法所调解员针对事故经过进行调查,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公司负责人郑某同意一次性赔偿3.5万元,付清后本案就此终结,徐某一方不得再提出关于此事故的任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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