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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婴儿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6-12-20 05:25:14   来源:福清新闻网  

  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12月20日讯(记者:卢贤明)【案例】  2013年3月31日傍晚,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被遗弃在某市区的一家超市内。该超市视频监控显示,当天18时21分,一男一女推着婴儿车进入超市,5分钟后丢下婴儿车,两人先后匆忙离开。随后,营业员在超市发现啼哭的婴儿,看得出来婴儿出生时间还不长。随后,超市广播喊了30分钟,一直没有人答应。营业员在包裹内发现了一张纸条和1000元钱,还有3袋奶粉。上面写着:“靓靓出生于2013年3月25日,本人学生,无力抚养,请好心人收养她。”看到纸条后,超市便报了警。之后,民警对视频监控里出现的一男一女身份进行调查。

  【律师解读】  福建省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丢弃婴儿,将构成遗弃罪。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母子、父子)之间具有抚养赡养的义务。而《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也就是说,父母故意丢弃婴儿,情节恶劣的,比如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最高可获刑五年。本案中,该男女是该婴儿的生父生母,在法律上是直系血亲,有抚养的义务而不履行,将其丢弃在超市中,就涉嫌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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