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侨乡报-福清新闻网12月27日讯(记者:滕端钦 通讯员 魏子焰 林怡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已过花甲之年的严某甲与严某乙本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却因一堵围墙起了争执,闹上了法庭。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
严某甲每天都会顺着田埂去20米外的一处菜园地劳作。2012年3月,严某乙为拓宽宅基地,雇佣了挖掘机在严某甲房屋门口垂直深挖1.7米左右,并筑起围墙,导致严某甲前往田地耕种及赴开发区所必经的一条80公分宽的通道被阻断。严某甲曾多次找严某乙商量将围墙往里挪不把这小路堵住。然而严某乙还是将这堵围墙建了起来。严某甲迫于无奈,一纸诉状到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严某甲阐述了历史通道被围墙阻断的事实,但严某乙并不认同,辩驳说严某甲所述的通道,实际只是一条田埂。地是他买的,他有权做主怎么使用,况且严某甲说的那块菜地多年没种东西了,自己在平整土地时已经无偿为严某甲留了一条小通道,还比原来的宽了50公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相互毗邻的两个不动产所有人或占用人在通行方面产生的纠纷,属相邻关系纠纷。两方在行使各自相应权利时,应相互给予对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严某甲从车库后门进出其菜园地经过原在严某乙房屋西边围墙外侧的一条田埂最为方便,顺着严某乙新筑的东西走向围墙与严某甲车库北墙间隔所形成的通道,往西再绕道虽也可到达严某甲的菜园地,但较为迂回的路线既增加了不必要的路程和进出菜园地的不便,也无形提高了生产所需的成本,故而严某甲通行原为田埂的地方最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且严某甲原来也就是通过该田埂通行,即经该田埂通行是历史上的习惯做法,对此应予以尊重。严某乙即便是对相关土地行使相应权利也应因相邻关系而应依法予以必要限制,即严某乙应尊重历史上形成的通行关系,根据睦邻友好、团结互助及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原则,允许并方便严某甲通行,至少不应妨碍严某甲通行。
在相邻关系中,彼此都应尊重邻人权利,兼顾邻人利益,不能损人利己,以邻为壑,但严某乙不正当地以围墙阻断了严某甲原通往菜园地的田埂道,造成严某甲无法经该田埂正常进出其菜园地,对此严某乙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应依法排除妨碍,恢复原来的通行状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福清法院判决严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与其房屋西边围墙南端衔接的东西向围墙从东至西应拆除80公分,顺着其房屋的西边围墙从外墙皮向西留出一条80公分宽的从南至北的通道,排除严某甲通行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