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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酿损失 谁来担责

2016-12-27 10:37:16   来源:福清新闻网   作者:  作者:卢贤明

  (记者:卢贤明)【案例】 某日,甲携带一盆新购置的兰花乘坐长途公共汽车。行驶当中一个小孩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乙乘客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兰花上,将价值几万元的兰花砸坏了,那么甲的损失该由谁赔偿?

  【律师解读】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驾驶员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乙乘客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甲的兰花,但乙乘客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甲的损失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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