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到永泰县某养殖场进行检查,在猪舍下方、污水处理站东南侧,发现高处的梯田消纳地有黑色污泥淤积,肉眼可见污泥含水量较高,也未见有种植行为,梯田之间的田垄有缺口,逐级而流,在尾端梯田田垄处有排水口,有污水经该排水口排向外环境。
随后,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与永泰县大队执法人员在管理人员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污水处理池中黑色管道通往农田,最低处农田可见污水,现场有挖掘机正在处理坡上被污染的田块。
同日,福州市永泰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对尾田中的水样进行了抽样,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录像拍摄,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该养殖场有做污水相应处理,但在2月份,因设备故障,为处理不达标的沼液,就将污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田块,农田面积约12亩。根据监测报告,数值超出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田)标准值150mg/L的标准。
永泰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7000元。
□案例点睛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应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养殖业管理,避免对环境和农作物造成不良影响。(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叶圣 刘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