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严防境外疫情从海上输入,守住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出港渔民必须持有健康绿码和疫苗接种,未持有健康绿码和接种疫苗的,予以暂缓出海。出海渔船人员海上作业时,须做好自身防护,不得接触境外人员,一旦船员出现发热、咳嗽、胸闷、呼吸困难、乏力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自行隔离并做好治疗和防护,在第一时间报告渔业应急指挥中心和属地网格化包船干部,按照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二、所有在进出港船舶必须进行登记报备,严格执行“三报备” 制度规定(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港信息),出港前24小时船东、船主要向属地村居报备出海人员名单、健康状况、疫苗接种等信息,村居做好船舶登记报备信息的把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出海作业。归港时要对回港渔民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确保进出港渔船人员一致。对于船长24米以上(包含24米)或出海作业超过72小时的渔船,每航次回港时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才能离船上岸。
三、在册渔船和乡镇船舶必须安装定位仪、AIS等设备方可出海,严禁擅自拆卸、故意破坏、屏蔽北斗示位仪、AIS 等通讯导航设备。若发现渔船擅自屏蔽或拆除北斗系统信号的,将予以顶格处罚。“三无”船舶严禁出海作业,所有“三无”船舶应自行到乡镇办理登记或自行拆解。
四、严禁各类船舶或海上浮动设施非法搭靠外轮,严禁私自出海非法接驳人员、物品,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和海上渔获交易,严禁走私成品油、香烟、冻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严禁偷越国(边)境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严禁任何企业、船舶、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从事海上非法交易、偷(私)渡组织者、参与者以及非法入境人员的接收者(企业)。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重奖,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公安:110,海警:95110,渔业应急指挥中心:85167685)。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船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惩处。
福清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1年8月23日